成都市养狗管理
成都市有哪些部门负责抓流浪狗?
1、成都哪个部门负责抓流浪狗 流浪狗和没有按规定圈养栓绳的狗归城管部门管理,规定是办养狗证,狗脖挂牌,出门遛狗要牵绳。凡不符合规定者,即使没有对人造成危害时,城管部门也负责抓捕这些狗。当出现恶犬或凶猛的犬,对人造成威胁或已经造成危害时,由公安部门或110部门负责抓捕或击毙。
2、城管部门负责管理流浪狗。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包含多个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包括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3、成都的流浪狗和未按规定圈养或未拴绳的狗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根据规定,养狗者必须办理养狗证,给狗佩戴身份牌,并在外出遛狗时牵绳。不符合这些规定的狗,即使未对人造成危害,也将由城管部门进行捕捉。若出现咬人或其他凶猛的狗,公安部门或110将负责捕捉或击毙这些狗。
跪求成都市养狗规定
养犬必须依法登记,限养区内每户仅限养一只犬,且禁止饲养烈性犬种。医院、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场所是禁止养犬的。个人在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需为具有本市独立住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养犬人应对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严禁遗弃所养犬只,否则将面临罚款。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禁止遗弃所养犬只,遗弃犬只会处以罚款。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成都禁养的烈性犬种类(共22种): 西藏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斯塔福梗犬、秋田犬、阿根廷杜高犬等。为什么遛狗要牵绳?遛狗牵绳,不仅是为了防止狗狗伤人,避免狗狗丢失,更是为了制止狗狗之间的争斗行为。为了确保您和他人的安全,以及狗狗自身的安全,出门请务必给狗狗佩戴好牵引绳。
■医院、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禁止养犬。个人在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是在本市有独立住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养犬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二)禁止遗弃所养犬只;(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在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终获通过。《条例》规定,在成都市限养区域内,每户只能养一只狗,且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成都养狗限区包括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锦江区、青羊区和高新区,以及其他区市县划定的中心区域。成都限养区范围: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非限养区指未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求助:成都市刚通过的犬只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警用、搜救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犬只收容处置场所,负责收容、处置被捕捉或流浪的犬只,无主犬只在收容15日后处理。禁止在机关、医院、学校等特定区域养犬,以保障公共安全。对于违法养犬行为,市民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相关管理部门需公布举报、投诉渠道,接报后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犬只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警用、搜救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犬只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警用、搜救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犬只收容处置场所,负责收容、处置被捕捉或流浪的犬只,无主犬只在收容15日后处理。禁止在机关、医院、学校等特定区域养犬,以保障公共安全。对于违法养犬行为,市民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相关管理部门需公布举报、投诉渠道,接报后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情况。
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成都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规定处罚: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非限养区则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养犬管理原则为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